極端思維 (三)

我已經介紹過極端思維的兩個衍生物,非黑即白分類,今次講第三個變種。非黑即白和分類都是在意思上極端化,而第三個變種卻走另一條路線,在數量上極端化。我相信任何人都聽過以下論點:"... 如果人人都係咁,就乜乜乜啦 ..."。把事件處於極端狀態 (所有人都做),判斷是非,然後套在一般狀態 (部份人做),極端思維的基本原理。這個變種我暫時想不到有誤導的情況,不過手法帶點欺騙,因為怎會所有人都做同一件事?而且當所有人都做同一件事,那件事就不會覺得有問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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巴別2世 - Re: 震東先生, 
...很高興看到你回應. 謝謝! 關於你在回應裡講的, 其實小弟也有同感, 包括你講的 "戲謔". 
--不過, 我始終對於當年政府面對一觸即發的人潮危機採取"嚇市民"及找"人大釋法"的快速及果斷手段感到可能是"必要之惡". 問題是, 幹這種事的必需是個強勢政府, 信任度也不能太低, 事成之後能夠"兜得番", 也不會被人成功"修訂". 
--法律界議員講過最理想的是修改基本法. 我覺得...太慢了. 香港面臨的是一般市民還沒感受到的已經逼在眉睫的空前危機. 
--其實我是連 "27萬人", 甚至只不過 "17萬人" 的人潮都不希望發生, 所以有如此反應. 哈哈..我不是資產階級, 更不是有錢人, 只不過是個草根的Hongkongese.

巴別2世 - Re: River兄, 
....是小弟太過敏感. 因為我的確有某種憂患意識. 可惜還是比較低層次的. 
--不過, 我覺得一個人不論學問有多高還是應該要保留一些低階(或叫非理性)的憂患意識的. 這就好比身體接觸到高溫物件會立刻有"反射動作" -- 彈開, 這個動作是不經思考的. 如果還要經過思考才決定彈開, 身體就會受到傷害了.
  • River - Nevermind, 總好過齋睇唔講野。
阿德 - Re : 巴別二世 我覺得做一件事可以用很多方法,政府有何需要去用此詭計?現在做社會硏究的人多的是,政府是沒有辦法塞住他們所有咀巴的,報大數一定出事,結果卒之咪改番做 「約廿七萬人」 。況且法案就算通過,都可以用行政手段修正的。講到驚,最驚的其實不是普羅百姓,而是香港政府都要「睇佢地頭」的有錢人/商家佬/地產商。 自上次佳士得拍賣圓明園獸首事件,圓明園管理處評佳士得此舉為「傷害中國人民感情的事」後,我己經對此等被濫用的詞語非常麻木。我引出來純粹戲謔(因為官司 overall 總有一方是受傷害的,邊一方都係中國人!),請不要太著意。

巴別2世 - [接]... 
* 我評價葉劉不公平. 我認識她多少呢? 可是她在往後的言論, 尤其推銷"2x條"就的確令不少香港人對她"永世不忘", 包括小弟. 不過, 當年她不怕做箭靶去"嚇市民"卻令我對她有極高評價(我覺得香港人需要被她點醒). 可惜她後來推銷"2x條", 唉! 
* 小弟大多數時間都偏向支持民主黨. 我說得這麼有保留, 顯然是在個別議題不支持, 其中之一就是樓(下)震東先生提及的"港人在中國子女"的議題. 關於這件事, 我比較支持所謂"保皇黨". 
* 有法律界議員當年指出"人大釋法"令香港法制千創百孔. 我理解的. 可是當一個國家面對戰爭的時候, 不是會因情況危急, 為求生存而對立法作一些特殊處理的嗎?! 我看, 香港當年正是遭遇差不多的情況. ....香港有多大? 港人在中國的子女的人潮有多大? 想像一下吧. 
* 就算香港的社會資源能應付那個"人潮", 我還是希望"人潮"不要來臨, 盡管弄得要人大釋法. 這是因為我還不希望"香港人"的"成份"改變太快. 要知道香港人的成份已經在改變, 最好不要讓改變再加快. 它會反映在投票取向, 身分認同, 價值觀等各方面. (我看, 10年後大學生裡面會有千千萬萬個"陳一諤", 到時像他講的才是主流意見, 講平反的才會被罷免!) 
* " 傷害了中國人民的感情 "?! 此言差矣, 這句話本來經常在國際問題上被濫用, 好比世上只有中國人才有感情似的. 因此此話根本就是癈話, 越講就越令人覺得是惡霸之流在不講道理時用來恐嚇別人的假話. ...="你知唔知道你咁樣我D兄弟會好唔高興架? 佢地顛起上黎會做D咩我就唔敢包啦...!"
  • River - 我立場好簡單,香港太多人,最好縮番去五百萬樓下。
巴別2世 - --請恕小弟不敢苟同樓(下)震東先生的似乎把此例講成"負面事件"的講法. 首先, 此例的確是River兄文章中的情況的應用例, 沒有錯. 可是River提出的極端思維是帶負面意義的.... 
--在我記憶中該件"嚇市民"的事件好像還沒有過了10年. 當年大力炒作的正是那時還是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. 當時也有不少社會人士認為: (1) 既然合法(我記得好像連終審也按那本基本法判了可以來港)就不應找"人大釋法"; (2) 情況不會那麼嚴重 .... 
1) 小弟從不希望香港事務由中國插手, 這件卻是例外. 理由是這本簡陋的基本法, 嚴格來講它本非香港之物, 是1983年中英架空了香港民意而要讓香港「回歸」才衍生出來的法典. 如此問題多多的法典出現問題, 終審沒能倒塞其漏洞才逼不得已找其"始作俑者"(要「收回」香港的中國)去補救. 
2) 或許情況沒有葉劉講得那麼嚴重. 可是, (a) 在這個時常連專家都"跌眼鏡"的世代裡, 誰擔保不會?! (b) 只要有4份之1那麼嚴重就足夠香港受苦了!! 
--面對中國, 香港必需要有比1997年之前更強大的憂患意識. 可惜我看不到大多數香港人有. 因此, 嚇一下市民是逼不得已的, 所謂"唔見棺材唔留眼淚". ...我自己, 我不用等到葉劉"恐嚇"我都認為不惜採用任何手段都要倒塞如此漏洞. 如果連"人大釋法"都搞唔惦的話, 那就連"不可告人"的方法也得採用, 這就是政治!....(可惜97後香港已經沒有好像"政治部"的那種特務機關了. 不過, 我不希望97後的香港有這種機關!) ...[續]
  • River - 前兩篇極端思維是帶有負面意義,指出產生誤解的情況。本篇是中性的,暫時我想不到有誤解的情況,只是指出手段有問題。
阿德 - 立刻想起一個例子:十年前政府初時講「大約一百六十萬港人內地子女可以十年內到港定居,香港社會將會陷入巨大人口壓力和公共開支無法負荷的深淵」,結果嚇到很多巿民同意「人大釋法」,直接「傷害了中國人民的感情」。
  • River - 幾好既例子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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